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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等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车船税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每辆每年税额为300元。
摘自沪府发[2007]20号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印花税
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摘自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摘自财税字[1988]第2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1.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自2016 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裁量权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在不存在无效情形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必须全面遵守和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安丘市政府主张行政协议无效,实际上是要通过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行政协议。但是,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安丘市政府主张涉诉合同书中的优惠政策应当以长安路道路建设成本为限,但安丘市政府的该项主张已经对于合同的具体条款作出了限缩解释,减损了协议相对人的合同项下应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行使行政优益权。另外,安丘市政府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税收优惠超出道路建设成本会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对安丘市政府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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